耿某是90后,原本是某大专院校在读学生。但刚读到大二,她就休了学,在家开起了网店,专门销售仿冒的奢侈品。起初,耿某通过较成熟的网络电商平台开店销售,但因货物品质不好,很多商品一眼就能看出有质量问题,所以一直打不开销路。
2016年,为了找到更好的货源,她亲自去了一趟广州,找到了两家专做奢侈品仿冒的厂家。厂家直接将仿冒香奈儿、迪奥、LV等奢侈品皮包、鞋、饰品等货物提供给耿某,进价从100元到3000元不等。
拿到货源后,耿某通过其名下的两家微店对外销售,一般低价商品她仅加价几十元,高价的商品则会提价数百元,但总价仍然远低于正品的价格。
检方起诉称,2016年5月至2018年11月间,被告人耿某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丽景长安其租住处内,利用网络平台“微店”销售假冒DIOR、LV、YSL、CELINE、HERMES、GUCCI、VCA、Cartier、Chanel九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91万余元。
2018年11月29日,警方在耿某租住处将其抓获,当场从该租住处内查获假冒DIOR、LV、YSL、CELINE、HERMES、GUCCI、VCA、Cartier、Chanel九品牌注册商标的商品198种。经鉴定,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价值共计人民币315万余元。耿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。
检方认为,被告人耿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销售金额巨大,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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